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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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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概述

故意杀人罪是历史最为古老、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亦是最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在中外刑法的研究中对故意杀人罪相当重视,对于该罪的研究也已经较为成熟,这套成熟的理论体系与规范制度深化了我们对故意杀人犯罪的理性认知,对完善我国故意杀人罪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描述仅采用典型的简单罪状的形式,只规定了罪名,没有详细描述该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罪名,在量刑上设置了从三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巨大法定刑幅度,虽然法条中规定了一般情况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但仍过于笼统和模糊。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的情况五花八门、类型迥异,不同类型的故意杀人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是大相径庭的,然而,我国《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意图涵盖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多种故意杀人情况的全部内容,不能不说由此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过于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定罪量刑上存在较大偏差,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中国古代和外国的刑法大多将杀人罪作为一章,采用先规定一个普遍适用的杀人罪名,再规定不同类型的杀人罪名,且设置了相应的法定刑,这样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罪当其罚,使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执行。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三、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 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四、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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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5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