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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消除危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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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除危险纠纷的概念

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二、消除危险纠纷的管辖

消除危险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消除危险纠纷应注意问题

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赋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安全,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这也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类新的纠纷类型,《规定》将其作为占有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之一。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和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对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案由,具体可以适用各类物权项下的案由。

四、消除危险纠纷相关法律

《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消除危险纠纷相关词条

  • 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防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例如,甲、乙两家相邻,甲拆房时独留下临近乙的房屋的墙一堵,即构成对乙的房屋安全的潜在威胁。此所谓城门失火,可能殃及池鱼也。消除危险能够防患于未然,是一种积极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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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