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又称防止侵害请求权。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问题 | 消除危险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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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除危险纠纷的概念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之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二、消除危险纠纷的管辖消除危险纠纷也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消除危险纠纷,应以危险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消除危险纠纷应注意问题消除危险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赋予占有人以消除危险的请求权目的在于保护物的安全,所以《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占有人的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这也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类新的纠纷类型,《规定》将其作为占有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之一。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和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纠纷案由的区别,如果属于物权人对其物的保护,则应当适用物权保护中的消除危险案由,具体可以适用各类物权项下的案由。 四、消除危险纠纷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消除危险纠纷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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