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情形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 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的。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格式合同中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合同已成立但效力不确定,既不是有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 二、合同需要经过享有追认权的人追认才有效。 三、合同主体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 四、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什么情形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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