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都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都有哪些 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是可以由股东行使。 二、其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个或多个股东联合提起诉讼都可以。 三、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其实股东是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的。 四、股东代表诉讼只发生在公司疏于行使其合法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条件有哪些 股东要求回购股权的条件如下: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都有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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