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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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定1、寻衅滋事罪及其构成要件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本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显著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者妒忌等心理。除刑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但涉及民事赔偿问题。 3.本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既可以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财物,也可以是个人所有的财物。但如果行为人故意毁坏的是刑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物,例如耕地、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侵犯了其他犯罪客体的,则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而非本罪论处。 4.本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使某一财物的使用价值完全丧失。损坏,是指使某一财物的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无论是毁灭还是损坏,只要能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就足以构成本罪。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公私财物,而且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3.两罪的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包括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但排除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为严重情节,法律并未予以明确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并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应综合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损害对象是否特定。寻衅滋事罪的损害对象不特定,实施手段也很随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往往是因与被害人存在着矛盾、过节,出于报复,一般是有预谋的,采取破坏性的手段。但此种区分界限并不绝对,仅是作为参考要素之一,在不符合犯罪情节要求的情况下,是不能单以此来定罪的。同样,虽然损害对象特定,但若构成要件符合寻衅滋事罪而尚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不同。寻衅滋事罪要求是情节严重,即包括受损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因寻衅滋事受过二次以上治安处罚,又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第三,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损毁公共设施,是否应定以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不然。若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或加上此次行为,已损毁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损毁财物的,行为人同时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已经有过二次寻衅滋事行为,又实施损毁财物行为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损毁财物价值不足2000元,区分具体情形,情节严重的,可处以治安处罚。 4.任意损毁财物类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成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不以“ 非任意”为要件。也不能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因为任意损毁数额较小财物的行为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任意损毁数额较大财物的,更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所以,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时,司法机关的任务,不是在两罪之间找出区别,而是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在公路收费站,乙驾驶的汽车与甲驾驶的汽车抢道,甲即大发雷霆,过了收费站便将乙的汽车拦下,并用随车携带的工具砸碎乙车的挡风玻璃,造成严重损失(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倘若以甲的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人与物、主观上是否出于耍威风、逞意气的动机为标准,区分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是缺乏说服力的。应认定甲的行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罪,宜从一重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概述1.寻衅滋事罪罪名变迁寻衅滋事罪是我国独有的罪名。我国古代刑律中也没有类似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现有的寻衅滋事罪源于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条文在具体列举了构成流氓罪的三种行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同时,还有一个“兜底性”的行为描述,即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但是何为其他流氓活动,79年《刑法》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界定,司法实践对此也很难把握。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修订前刑法第160条将寻衅滋事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现行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3条)。由于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且使用了“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刑法理论也认为寻衅滋事罪成了一个新的“口袋罪”。 2.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二)本罪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三)本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四)本罪客观方面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3.寻衅滋事罪罪与非罪的认定如果要严格区分寻衅滋事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体现了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态度,对危害结果的大小起着很大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行为人对社会公众的伤害程度。所以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时,应该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方式和手段,例如,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使用具有杀伤性的工具,是否结伙或者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实施行为等。 2、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所以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重要标准之一。因为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实施,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例如行为人白天在某市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当然比晚上在市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性大,行为人在城市的大商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当然要比在农村某个小商店里实施行为的危害性大。 3、行为人实施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一般包括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危害结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是否使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等,这些危害结果都是认定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因素。 总之,寻衅滋事行为罪与非罪司法认定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构成犯罪时,应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寻衅滋事罪犯罪处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单位不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严重情节的行为。 1.故意毁坏财物罪罪数形态1.为其他犯罪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实施了毁坏财物的行为,如为了盗窃他人车中的财物,而砸碎车玻璃、毁坏车门;为实施某一犯罪而毁坏财物以威胁或恐吓被害人的,等等,这种情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成立犯罪,但为次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以目的行为成立犯罪,但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其应以目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而将毁坏财物行为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但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齐某潜入某居室盗窃,见室内有一红木橱柜,橱门紧锁,齐某撬锁未果,遂用斧头砍坏橱门,结果发现里面只有二百多元现金和衣物若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出发。”齐某盗窃他人财物因数额较小,不构成盗窃罪,但因其手段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且数额较大,对其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情况,行为人所实施的目的行为和为此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犯罪,应成立牵连犯,即作为手段行为的毁坏财物罪与作为目的行为的相关犯罪之间的牵连。关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处断原则的牵连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则应适用“从一重处”的原则。 2.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再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了破坏现场或者毁灭证据而实施了毁灭财物的行为。如:张某夜里翻窗潜入某居室内实施盗窃,窃得现金五千余元以及部分金银首饰。在盗窃过程中,不慎在房间内的高级真皮沙发上留下几个脚印。在清理现场准备逃跑时,张某拿纸擦了几下,没完全擦掉,他惟恐脚印擦不干净留下罪证,于是抄起随身带的剪刀把沙发的表皮剪掉带走。笔者认为,该种情形成立数罪,应予并罚。理由在于:首先,行为人先前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其后又产生了新的犯意并实施了毁灭财物的行为,前后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并实施了两个不同的行为,应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当事人毁灭证据的行为并不构成有关妨碍司法的犯罪,因此,行为人为破坏现场或毁灭证据而实施的毁灭财物的行为不存在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即构成想象竟合犯的问题。无论是为破坏现场还是毁灭证据,其主观上对毁坏财物都是持故意态度的。所以在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以前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案发后,法院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实行并罚。 2.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毁坏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未对何种情节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解释,因此,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可以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3.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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