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分类 | |
解答 |
![]()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行为来说,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共同的作为,一种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就共同的犯罪故意来说,行为人是希望通过实施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达到抗拒抓捕等目的或通过逃跑、不制止其他同伙的暴力、暴力相威胁等不作为的方式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行为人相互间具有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此种犯罪意思联络可以是通过明确的行为或者语言,也可以是通过默许的形式来表达的。由此可知,转化型抢劫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具备这几个要件: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犯罪故意、犯罪意思联络。 一、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表现形式1、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并共同实施暴力、威胁行为在整个实行行为中,行为人都共同参与了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和后面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 2、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未参与暴力、威胁行为(1)事后并不知晓他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 (3)事前共谋实施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事后实施的是另外的暴力、威胁行为 3、未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共同参与暴力、威胁行为案例四:甲在实施完盗窃行为之后被人发现,在逃离过程中碰到朋友丙,甲告诉丙其正在被人追赶,丙即与甲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轻伤。 二、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定罪转化型抢劫罪共犯定罪的问题,在前面已经对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 1、“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且共同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此情形中,行为人共同实行了前后犯罪行为,在前后行为中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前提行为和客观行为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这在表现形式上为共同的作为,因此行为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从共同犯罪的形式划分上来看,这属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以前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①所有共同犯罪人都应以抢劫罪定罪。 2、第二种情形中“事后并不知晓他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的情况虽然行为人之间对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由于甲在对于乙实施的暴力行为完全不知情,因而无法构成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在暴力行为上甲与乙无法构成共同的犯罪意图,所以对乙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对于甲只能定盗窃罪,乙是实行过限行为,也就是说乙作为共同犯罪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而犯了其他罪。因此,考虑到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负责,即由乙负责,对甲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36条对此作了规定,即“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其他共犯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是实行犯过当。对于实行犯的过当行为,其他共犯不承担刑事责任。”②这一规定值得参考。 3、对于第三种情形中“未共同参与盗窃、诈骗、抢夺但共同参与暴力、威胁行为”的情况,案例三中丙对于甲前面实施了何种行为并不知情,只知道甲被追赶,因而帮助乙实施了暴力行为,此时只能对乙后面的暴力行为进行评价认定,定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罪行。案例四中丙在明知甲之前实施了盗窃行为被人追赶的情况下,与甲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此时应当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犯,属于承继的共犯。 三、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量刑由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因而对其量刑也应当区别对待。从刑法规定来讲,对于共同犯罪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分工的分类方法,一类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另一类为教唆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量刑问题,主要是从主犯和从犯上进行区分。对于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随便看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