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一、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格式合同中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中如有规定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均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格式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格式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7)违背公序良俗的; (8)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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