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犯罪的刑期怎么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一般犯罪的刑期怎么算 犯罪判刑期的计算方式: 1、一般刑期都是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如果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分别折抵刑期二日、一日和一日; 3、死缓的期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而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缓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诉讼期间重新计算是什么原因 1、期间的重新计算,指由于发生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经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从新发生情况之日起计算期间。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2、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法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8、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三、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之后可以减刑吗 1、判处有期徒刑的,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减刑。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犯罪案件受理后多久宣判刑期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犯罪的刑期怎么算在法律中是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要判决结果出来,那么就会从判决之日开始计算,从而在先前有羁押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按羁押一日折抵二日或者是一日刑期,只要给予了判决结果,犯罪分子就需要依法的履行。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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