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共同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对共同犯罪盗窃数额的认定,应区分主从犯。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盗窃弹药罪要如何认定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盗窃弹药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弹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弹药而故意窃取。 构成本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三、盗窃未遂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未遂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但是没有既遂的; 2、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没有既遂的。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共同盗窃数额如何认定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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