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有什么用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一房二卖有什么用 针对“一房二卖”的问题,其甄别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消费群体中买方对于法律风险的预防和识别能力相对较为薄弱;其次,在买卖双方互信关系不稳定且存在一定利益冲突的大环境下,经营者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采取不诚信的手段,进而出现房屋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以更高价格出售给第三方的情况,从而导致最初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一房二卖是什么诈骗 “一房二卖”属于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从两方面考虑: 一是卖房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并无非法占有他人房款的意图,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打算交房,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房款,其行为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是客观上是否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作为合同违约的民事纠纷,往往是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产生纠纷后能够全额返还购房款,或主动、积极与购房人协商退还相应房款。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在表现形式上则是行为人在收取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拒不退款,或携款逃匿,或用于挥霍等致使房款无法返还。 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关键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就“一房二卖”而言,由于行为人在卖房过程中必然要隐瞒房子已经被卖或者被抵押的事实,因而具有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因此其行为是否成立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一房二卖”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有什么用”,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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