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可不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一、子女可不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子女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 一般来说,作为成年人,老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 但如果老人因为某些缘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成为无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或者限制民事成年人,且老人的配偶已经不在世的情况下,就可不可以由其子女担任老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可不可以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符合什么条件 作为子女的监护人要符合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 2.可不可以给孩子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生活学习环境; 3.不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恶习。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三、被监护人是否可不可以选择监护人 被监护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人,因此不可不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的成年人,可不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的成年人,可不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铁民事行为可不可以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子女可不可以作为老人的监护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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