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没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没有效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但是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遵守法律就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的相对限制。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没有什么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没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没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没有哪些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没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没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没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没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没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有没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没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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