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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荣和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一、荣和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关于逾期交付房产的处理途径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业主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向所购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索偿要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若业主希望撤销购房合约并退回已支付房款,则需要向开发商发出书面通知(即所谓“房屋催交通知书”)。

如果开发商在三个月法定有效期后,仍然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那么业主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约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能够按时交付至业主手中。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时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而需延期交付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及时向业主进行通报。

此外,该法案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如设置了样板房,则须对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以及装修等方面与样板房是否保持一致做出详细说明。

如未作出说明,则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

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二、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催告开发商尽快交房,协商具体交房日期。

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者有权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荣和延期交房如何维权”,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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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9:3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