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拘役是不是实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危险驾驶罪拘役是不是实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惩处措施包含了拘役及罚金的双重制裁。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其特点在于对罪犯短期内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拘役的执行场所通常为监狱或拘役所,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拘役惩罚,我们可以视作实质性的监禁刑罚。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惩处措施包含了拘役及罚金的双重制裁。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方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罪犯,其特点在于对罪犯短期内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剥夺。拘役的执行场所通常为监狱或拘役所,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的拘役惩罚,我们可以视作实质性的监禁刑罚。若危险驾驶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按照处罚力度更为严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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