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工单位不上保险如何赔偿 |
分类 | 劳动纠纷-社保纠纷 |
解答 |
一、用工单位不上保险如何赔偿 如有企业未能为员工购买各项保险,那么该员工有权要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补充和缴纳,无需对其未能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额外的赔偿。 然而,如果因为雇主未能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保而导致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此时员工则有权请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雇佣关系中,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全额为雇员投保各项社会保险时,雇员具有法定权力请求雇主进行相应的补足,而无须承担因社会保险未缴纳所可能引发的任何额外损失。然而,如果由于雇主未能依法履行其社会保险义务,导致劳工合同提前终止,那么雇员将有资格向雇主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这种权利制度旨在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资关系结束之际能够获得应得的经济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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