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的履行,指《担保法》规定的保证。
问题 | 金钱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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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钱担保的特点金钱担保的特点是将金钱的得失与合同的履行相联系,具有惩罚的性质。定金的罚则对合同双方都适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人保、物保只是对合同一方提供的担保,只具有担保性而无惩罚性。 二、金钱担保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区分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的意义1、性质不同 人的担保是以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和信誉提供的担保,其担保权表现为依担保合同产生的一种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物的担保则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之物的一种支配、控制权,属于物权,学理上称为担保物权。 2、提供担保的主体不同 人的担保只能由主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来提供。而物的担保既可以由主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但留置除外。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留置义务人只能是债务人。 3、担保的标的不同 人的担保的标的是担保人的信用,而信用的基础是担保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而物的担保的标的必须是担保人的特定财产。 4、权利设定的公示方法不同 人的担保性质上属债权,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无须登记或进行其他公示。而物的担保性质上属物权,依照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定、变动或消灭必须进行必要的公示,否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各类物的担保均要求以登记或交付占有为成立或生效要件。 5、效力不同 人的担保性质上属债权,而物的担保性质上属物权。在担保的效力上,由于物权优于债权,因而人的担保效力不及物的担保。即在人的担保中,主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而在物的担保中,主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金钱担保的性质1、平等性 担保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担保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2、自愿性(选择性) 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从属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无效或消灭,从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4、保障性 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5、补充性 5.1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以主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未得到履行为前提。 5.2保证人对担保权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五、金钱担保的方式1.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2.需要注意的是: 2.1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2.2五种担保形式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有以下区别: 2.2.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2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2.2.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金钱担保的形式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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