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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随意转让吗
分类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解答

一、夫妻共同房产一方可以随意转让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双方对于婚后所共同拥有的房产,一方通常具有自由处置权,可以单独进行房产转让交易。

然而,此种情况下,不得忽略的一点是,夫妻间的房产共有性质往往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即意味着任何关于该类财产的处理行为都需要得到所有共同所有权人的充分同意方可实施。但若出现特殊情况,比如说第三方对于交易处在善意的境地,其所付代价又相对合理并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正式的产权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形之下,当另一方试图通过诉讼手段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时,将不被人民法院所支持。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即使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其中一方仍然具有权利单独处置婚后共同拥有的房产。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房产归男方所有我可以撤销吗

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事宜亦被赋予了撤销权,若出现特定情况使两个人关于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时,基于财产共有的特殊身份,未做出决定的一方有权提出撤销赠与并复归原状,以此维护自身权益。需要注意,若在离婚之后向伴侣赠送房屋,且在赠予成功后进行了房地产变更登记,该房屋在此时便不再具备回过头来重新分割的可能性。这是由于夫妻在缔结婚姻之前或中原有的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彼此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某人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交给另外一方,而赠予者亦在完成房屋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以前,都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同样地,在婚姻生活中,若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作为补偿,且此举得到了配偶的允许或者用于弥补婚姻中的开支或其它用途,那么妻子有权利向这名第三者索回相应金额。

然而,若丈夫是使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支付该项费用,那么他的妻子将无法向第三者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个人财产拥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不受任何僭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婚姻关系持续的阶段内,配偶双方对共同拥有的物业楼房通常享有着自我处置的权益,但请务必关注到这一点,即房产往往会被视为是共同共有财产。在处理这类财产时,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进行。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例如当第三方以善意的态度进行交易,且所付出的代价合理并且已经完成了产权登记手续,那么法院将不会支持另一方通过提起诉讼来收回房屋。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中,一方仍然有权利独立地处置共同拥有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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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3: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