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可办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什么情况可办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主要针对那些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刑罚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是那些虽然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惩罚,但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并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人员。除此之外,那些处于孕期或是哺乳期,照顾自己婴幼儿却力有未逮的母亲们及身体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的人群,同样有机会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什么情况可以免于刑事拘留 在无法满足刑事拘留标准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获得无罪释放或免于拘留的待遇。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属于法院对一个涉嫌犯罪行为作出定罪判定后,依据犯罪情节轻微程度而作出的一种刑罚裁量结果。这是法院在认定被告人已构成犯罪事实基础上,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作为概括性的选法理由和法条适用依据的具体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措施,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依法应当单独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管他们可能因涉嫌犯罪而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但是如果其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同样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除此之外,对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和生活无法自理的家庭成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也给予了特殊考虑,为他们提供了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从而彰显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人文关怀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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