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交易罪和金额有关系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强迫交易罪和金额有关系吗 交易数额上并没有规定,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强迫交易罪如何取保候审 在涉及到强迫交易犯罪的案件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者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具体来说,这一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涉嫌的强迫交易犯罪若可能导致其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罚; 其次,该罪行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定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之一; 最后,除此之外,行为人还需具备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交易数额这方面,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第八次修订版)之相关条款,若出现下述任一情况且情节严重者,均应正式立案展开调查:首先是实施强制购买或销售商品行为;其次是强迫他人提供特定的服务或者被迫接受某种服务;再者是强迫他人参加或退出招标或拍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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