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拘役和管制一起判的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有拘役和管制一起判的吗 管制与其他刑罚方式一般不能同期并行执行。这种刑罚模式对犯罪者虽不对其进行羁押监禁,但却要限制其人身自由,依法实施社区矫治措施。被判决施行管制的罪犯仍然需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务活动;若在其所犯之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处罚的案件存在,那么,便应依照法律规定执行相应的有期徒刑期限。倘若在这些案件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的情况出现,亦或是同时涉及到拘役及管制的情况,一旦所有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期届满,管制要么继续执行下去,要么便恢复其原状不再实行。 至于数罪之中可能涉及到的附加刑则同样需要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若附带刑种相同,便应将其合并执行;反之,如附带刑种各异,便应各自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有拘役前科能办取保候审吗 若满足特定条件,则可向司法机关提交申请以获取取保候审的批准权。而该等条件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构成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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