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算退赔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算退赔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数额的严格测算方法应当遵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十六条与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对其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全额退赔的义务。退赔金额通常涵盖了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即存款本金以及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或收益。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足以覆盖退赔金额,则应立即执行退赔事宜;反之,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无法满足退赔需求,甚至面临被判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根据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他们应当先行承担起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退赔金额的精确计算需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来加以确定。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完全满足退赔要求,可能需要借助法律手段,例如通过拍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等途径来筹集退赔所需的资金。此外,根据第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其中也包括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收益。总而言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退赔数额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状况以及受害者的实际经济损失来合理确定,从而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核心人物是什么 金融犯罪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行为人在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地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类似隐瞒真实目的、蒙骗群众等手段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该类行为所针对的“单位”,并不仅仅局限于那些具备合法资格并可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那些不具备此类资质但却试图通过隐蔽手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类型的非金融企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吸收款项的总额进行全额退还赔偿,其中包含了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等方面的损失。若被告人名下的财产足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在得知情况后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倘若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或者已经被法院依法予以没收,那么被告人首先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退赔金额将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来加以确定,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仍然无法满足赔偿要求,可以考虑通过拍卖被告人的财产等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根据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的财物也应该被依法追缴或者责令被告人进行退赔。总而言之,退赔金额必须根据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的确定,从而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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