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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分类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解答

一、试用期不给加班费合法吗

不合法。用人单位安排试用期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休息日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法定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试用期不给上保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需自员工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无论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与否,都需要签订相应的社会保险协议,如果在此期间未能签订,则属违法行为。

此外,若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规或对员工本身的权益构成侵害,职工除了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等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可向劳动保障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关于试用期这一条款,它只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约定,如若双方在签订前未对此进行明确通知,那么用人单位就无权以试用期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雇主和员工,需就试用期条款进行充分商议,达成共识之后,试用期条款才能够生效实施;而合同正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对接各自观点,最终能就合同条款获得共识后形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身意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亦不能使用压迫、恐吓等方式强行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雇主决定将试用期的工作日延长以提供更多的工作时间,他们必须按照劳动合同上所规定的、该员工每小时应得的薪资的至少150%来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若是选择在休息日进行工作,他们应该通过适当的调休方式来补偿员工,否则他们需要按照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向员工支付他们每天或者每个小时的薪资水平的最起码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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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22:4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