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无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种类 |
分类 | 知识产权-专利 |
解答 |
一、专利无效的情况具体有哪些种类 专利被宣告无效存在多种情形: 首先,该专利的主题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抑或是外观设计; 其次,若专利涉及违法、违背社会公德或是损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再者,是指违反了"同一发明仅可提请一次专利申请"这项原则; 此外,若违反保密审查规定亦会导致专利无效; 接着便是相关发明与实用新型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价值; 再者,外观设计同样难以保持其新颖性; 然后,若是专利主题恰恰属于《专利法》明确不给予保护的对象; 最后,说明书对技术内容未作出充足且完整的公开以及权利要求书记载过宽均会造成专利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时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与权利请求书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专利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关于专利权无效程序的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由异议方提出申请,要求对某项专利进行宣告无效;接下来,商标评估审议委员会需要深入细致地进行审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委员会有权做出是否将该项专利视为无效的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异议者对此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资格在收到相关通知后的十五天之内向商标评估审议委员会再次提出复审请求。而针对这一复审申请,委员会也会在其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给出最终的复审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告异议方和被异议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被宣判为无效的情况还包括有以下几种可能:首先,如果专利所属的发明或者设计类型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那么该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其次,如果专利所涉及的创新内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对社会公德以及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这样的专利也会被判定为无效;再次,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违反了“一项发明只能提交一次申请”的原则,那么该专利同样也无法获准;此外,如果专利申请人在保密审查方面违规操作,同样会导致其申请遭到拒绝;最后还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由于专利本身缺乏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际应用价值而被否定;另一种则是因为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已经消失,从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个环节出问题而导致终审失败,都需要保证专利的描述信息必须遵守原始文件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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