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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鉴定有猫腻吗
分类 刑事辩护-司法鉴定
解答

一、司法鉴定有猫腻吗

司法鉴定乃是一项严谨至极的法律程式,其根本宗旨在于揭示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领域之疑问,并为案件当事各方提供一种全面、中正且客观的观点。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鉴定人为恶意作出虚假鉴定,那么其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此,在常规情境下,司法鉴定本应遵循严格规范,杜绝任何暗藏猫腻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免存在一系列问题。譬如说,有些案件在鉴定环节上或许遭到不当的拖延,从而对审判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有部分鉴定机构或因追逐经济利益之故,与案件委托方联手共谋私利,如此一来,便有可能让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饱受质疑。更为严重者,司法鉴定机构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济,亦可能导致部分鉴定结果质量堪忧。总而言之,尽管司法鉴定在法理层面上旨在提供一种客观、中立的意见参考,可实际上却仍然面临诸多状况挑战,如鉴定流程被无谓地拖延长久、鉴定机构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影响公正性的体现、以及鉴定结果质量存在较大差异等等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二、司法鉴定有争议部分法院怎么判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司法鉴定存在各种争议时,倘若当事人早已启动鉴定流程并指定了鉴定参与人员,那么法院将会遵循这位已被指定鉴定人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来做出深入且理性的判断及裁定。要是涉案双方法律主体对鉴定所得出的结果持有异议,他们也可以通过实施质证程序以提交各自所持有的论点与证据,最后由法院综合衡量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各方陈述,以此为基础作出公正、权威的判决。若出现当事人并未主动请求鉴定的状况,但法院经斟酌考量后确认为揭示事实真相所需进行鉴定,则法院将会自行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展开鉴定工作,随后再依据鉴定结果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作出公正的判决。据实践经验来看,法院有可能会发起听证会或召集专家研讨会议,邀请相关方的法律主体及专业人士就鉴定结论进行深度探讨及质疑,从而保证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与精确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乃一种严谨的法律程序,其宗旨在于揭示案件中所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疑惑之处,从而向各方提供公平、公正且具有公信力的专业见解。然而,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鉴定期限被无故拖延、鉴定机构追求经济利益至上以及鉴定队伍成员素质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这无疑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与品质产生了负面效应。因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强化监管力度,以期确保司法鉴定程序能够依据规定、依法依规地进行,实现公正高效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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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