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作案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连续作案的认定是怎样的 判断是否构成持续侵权责任的标准条款如下: 首先,所涉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须具有一致性或普遍性; 其次,个体必须实施了彼此关联、性质相似的多项侵权活动; 第三点,此类行为序列须具备连续性的特征; 最后,所有行动都需以同一法律罪名作为触犯的对象。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连续作案的认定标准是哪些 首要是需要明确的是,认定某人为连续作案者,需满足这四大标准: 1.连续作案的必然前提,那便是行为人必须基于共同的或者泛指的犯罪意图做出违法行为。 2.其次,他必须通过实施性质完全相同的多项侵害性行为来达到目的。 3.再者,这些行为之间又必须存在着紧密的连续性,亦即行径的连贯性。 4.最后,行为人在数次中涉及的,必须是同等的罪名。 至于针对连续类犯罪的惩处措施,主要包括如下三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指出,只要其数量性质的复杂程度达到特定条件,便可以按照多个罪名合并处理,从而提高刑罚力度; 其次,若某项犯罪已对次数规定了较基本类型更高的惩罚力度,那么对于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则应依法判处此额外刑罚; 第三种情况下,即使法律并未对某特定犯罪设定多倍罚金刑,但是根据“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增加相应的罚金刑也将是必要之举,而这同样适用于本文所论述的连续类犯罪。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对于连续侵权责任的认定基准,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该责任的承担者(即行为主体)须具备明确且一贯的侵权意向;其次,其必须承担并已经实施了多重且相互关联、性质相似的侵权行为;再者,这些侵权行为必须具备连贯性特征;最后,所有行为都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所规定之罪责。只有当以上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能被确认为符合连续侵权责任的法定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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