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集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公司集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之相关规定,涉及企业集资诈骗罪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公司对集资所得款项并未投入实际生产运营活动或其投入生产运营活动的规模与其筹集资金的规模严重不符,导致集资款无法如期归还的; 其次,公司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无法如期归还的; 再次,公司携带着集资款潜逃的;接着,公司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然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再者,公司隐匿、销毁账目,或者制造虚假破产、倒闭现象,逃避返还资金的; 最后,公司拒绝透露资金流向,逃避返还资金的;以及其他可以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情形。 另外,若同一家公司在提起公诉之前,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进行严格审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可视为满足第五项规定的“逃避返还资金”条件。综合以上分析,若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并将面临立案追诉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同一单位在提起公诉前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可以认定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逃避返还资金”。 二、公司集资诈骗高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涉案人员来说,他们将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会血本无归。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难以收回所投入的本金; 此外,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从而带来了诸多潜在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非法集资行为极易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鉴于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出现任何损失,都将由相关涉案人员自行承担。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联合颁布之规定(二)》中的第四十九条内容,关于企业集资诈骗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集资行为未能投入到实际生产运营中亦或是集资总额与企业实际营运规模明显不相匹配;集资款项被过度挥霍浪费;人为地携带全部集资款进行潜逃活动或者将集资款项挪作他用,从事一些违法性和违反社会道德行为的事项;人为地将全部集资款抽出并逃避责任;已经发生抽逃资金情况。以上每项标准只要该企业符合其中任何一类情况,都可以视为其已经构成了集资诈骗罪,此时将会接受法律的严厉追究。同时,在该企业提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之前,如果其已经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嫌疑,那么当地法院将会对此严格审核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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