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后还要传口供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后还要传口供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仍须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开展的相关调查工作,其中包括提供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但是,这并不等同于要遭受频繁的传唤,这完全是出于案件调查的实际需求。在此期间,上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听从传唤、随时到案,绝对禁止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取保候审的这一阶段里,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责任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有用信息。传唤行为的实施并非是过于频繁无度,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求而定。因此,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随时准备出庭应诉。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逃避侦查、审判等违法行为。只有通过这种积极的配合态度,才能保证司法程序得以公正、顺利地进行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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