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赔偿后旧伤复发该怎么办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
解答 |
一、工伤赔偿后旧伤复发该怎么办 工伤的复发情况下,职工将得到与工伤相同级别的对待,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如果复发需要进行治疗,相关当事人可依据工伤医疗相关待遇享有相应权益; 2.如果复发导致受伤职工不得不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救治,那么在停工接受养护期间,其原来的工资福利水平保持不变; 3.若是因为工伤而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械以及购置轮椅等辅助设备,这些所需的费用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出面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二、工伤赔偿后退休还有补偿吗 在遭受工伤伤害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选择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正常情况下,个人将无法再享有在职员工所能获得的各项津贴和福利待遇。 然而,在此类情形下,若由于工伤治疗或康复的必要需求,当事人可向工伤保险基金会申请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相应的医疗费用或是康复服务费用。倘若这笔款项并非用于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开销,则可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此外,当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低于伤残津贴并导致实际权益受损时,该等损失则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弥补,从而确保当事人享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 最后,若某位员工因公致残并经医学鉴定确认达到一级至四级伤残标准,这些员工将会被保留在原单位内,继续享有劳动关系; 同时他们也需从工作岗位中退出,待其完成退休手续之后,对于其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国家会提供额外补贴扶持,以确保个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当工伤患者再次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他们有权享受到与首次工伤所评定之相同级别相关的各项权益和福利待遇。例如,在复发期需要接受相应治疗时,应依照工伤医疗救助程序进行处理。倘若患者由于治疗的原因而不得不在家中休息,其原本正常领取的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将不受影响。此外,若因病情需要而配置如假肢、矫形器械等辅助设备,这些所需费用则由工伤保险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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