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房产证加配偶名,离婚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婚后房产证加配偶名,离婚如何分割 结婚之后在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添加配偶的姓名,将被视为夫妻之间共同拥有的财产,当夫妇决定离婚之时,该房产则应作为争议性财产予以考虑并进行协商解决; 若经慎重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的话,便应该交由法院依据保护未成年人、女性及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分配。 倘若购买的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添了配偶的姓名,可认定为向配偶的赠予,如此一来,相应的房产即转变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流程中,若相关当事人对于此类房产做出的约定得到妥善执行,那么则应该遵循其约定; 如未能订立有效约定或者不能就相关事宜达成满意的协议,便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至法院,并由法院裁判。 此时的法院裁决通常会优先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权益,以此原则来公平地分配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富或物品,如无特别约定,皆属于夫妇之间共同所有。因此,即使在婚后购房过程中,房产证仅登记了某一方的姓名,该房屋通常仍会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 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该规则亦有所例外。例如,若房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一方父母且房产证记录了出资较多的一方子女之名下,此时,该房产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付出相对较少一方的私人财产。 再者,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有一方提前支付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项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此笔资金系其自有积蓄,即便房产证仅标记其本人姓名,该房产仍有可能归类为该方的个人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后对房地产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行为,通常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该财产,然而在面临离婚时,可能由此产生的争议就显得尤为突出。倘若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那么法院将会根据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基本原则(例如未成年人、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等)来决定房地产的最终归属权。在购买房屋并添加配偶姓名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作为一种赠与行为,从而使得该房地产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对于已经存在的相关协议,必须严格按照其规定予以履行,否则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申诉,而法院也会优先考虑到弱势群体的利益,以确保公平合理地进行财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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