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回赌债能否认定绑架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暴力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要回赌债能否认定绑架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明文规定,绑架罪乃是指以向被害人或其亲属索取高额钱财为主要意图的情况下实施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可能导致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然而,若行为人为追讨赌债而采取绑架他人的手段,则此种行为并不符合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原因在于,绑架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以获取不法财产利益为目的,而追讨赌债的行为并非以获取金钱等物质财富为直接动机。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此类旨在追讨赌债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绑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要回赌资算不算抢劫罪 当行为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主动索回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赌资时,倘若其在主观意识中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之意图,那么此类行为便无法满足抢劫罪的构成要素,故不应被视为抢劫罪行。 然而,若行为人对他人财物采取强行掠取等手段,即使这些财物并不属于其本人所有,仍有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七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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