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医疗用药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 |
解答 |
一、非医疗用药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涉及非医疗性药物使用的赔付问题而言,赔偿金额规模将极大程度地受到特定保险条款及对应案件细节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依据合同规定,对非医保类药品的费用进行拒赔处理;然而,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其拒赔主张,亦或是未能清晰明了地解释相关免责条款,那么这些条款很有可能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非医保类药品费用不予理赔的观点,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非医保类药品部分的具体项目与金额,同时还需证明此类药品的使用是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倘若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地证明上述要点,那么他们关于拒绝支付非医保类药品费用的主张便很难得到法庭的认可。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汽车保险产品时,未能向消费者充分揭示保障信息,甚至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保险产品能够涵盖非医保类药品的赔付,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非医疗机构给人看病违法吗 对于在非执业地点进行诊疗活动的惩罚规定具体如下所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或者未经注册的医师进行诊疗行为的,将被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同时没收其所有违法所得以及相关药品和器械,并处以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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