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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时间如何起算

刑事拘留时间的起点自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至看守所得之日始算。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为十四日,其中包含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十四日内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若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未能做出决定,则视为批准逮捕。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这就意味着,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总时长有可能达到三十七日(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另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期间的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此类人员应于期满之日立即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时间算逮捕时间吗

实际上并非如此。逮捕与拘留作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意义与区别不可混淆。逮捕行为是由检察院以及法院经过批准或者做出决定之后,交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对于那些有充分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且可能需要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在一段特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这便是逮捕这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为严厉的表现之一。逮捕行为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在逮捕之后,除非发现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条件,否则对被捕者的羁押期限通常会持续至人民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时间的起点自公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移交至看守所得之日始算。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为十四日,其中包含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十四日内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期限。若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未能做出决定,则视为批准逮捕。在特定情形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一至四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严重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这就意味着,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总时长有可能达到三十七日(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时间)。另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期间的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在押期间,此类人员应于期满之日立即释放,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首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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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8: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