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中贪污罪能判缓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一、刑法中贪污罪能判缓刑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在满足特定情形时是存在被判定缓刑可能性的。 若贪污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具备深刻的悔悟之心,同时并无再次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以及在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生活居住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缓刑处刑。 然而,总的而言,涉及到贪污犯罪的判决通常都较为严厉,缓刑之情况相对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在满足特定情形时是存在被判定缓刑可能性的。若贪污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具备深刻的悔悟之心,同时并无再次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以及在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生活居住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缓刑处刑。然而,总的而言,涉及到贪污犯罪的判决通常都较为严厉,缓刑之情况相对少见。 二、刑法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哪些 1.若国家公职人员借着其职务的便利,采取侵占、盗窃、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将被判定为贪污罪。 而那些受国家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代为管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士,如果在履行职务时,采用同样的方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会被视为贪污行为。 另外,这些人如和上述所列人员相互勾结实施贪污的,将作为共同犯罪被严肃处理。 2.倘若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金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都将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刑法中贪污罪是身份犯吗 贪污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类型。 所谓身份犯,乃是依据行为人所持有的某种特殊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要素之一的犯罪形式。 贪污罪的实施者则为国家公务人员或是接受委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运营的专业人士。 这意味着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上述特定身份为前提条件,若缺乏这类法定资格,那么便无法独立构成本罪。 然而,非国家公务员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参与到贪污罪行之中,成为共犯。 在司法实务领域,对贪污罪主体身份的精准判定无疑是判断该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事实,全面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职责、权限等多方面因素,从而确定其是否满足贪污罪的主体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在满足特定情形时是存在被判定缓刑可能性的。若贪污涉案金额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行为人在犯罪之后具备深刻的悔悟之心,同时并无再次进行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以及在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其生活居住地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话,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缓刑处刑。然而,总的而言,涉及到贪污犯罪的判决通常都较为严厉,缓刑之情况相对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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