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洗钱罪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洗钱罪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洗钱罪之判定根据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其内容明确指出,涉及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皆可被视为洗钱罪。具体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若有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的判罚标准是怎么定的 关于洗钱罪的法律定义如下:该罪行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特定类型的犯罪活动所产生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洗钱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构成洗钱罪,则应依法没收其实施上述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同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处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其次,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最后,若单位犯有前述罪行,则应对单位进行罚款,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罪之判定根据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其内容明确指出,涉及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的行为皆可被视为洗钱罪。具体的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若有单位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则应对该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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