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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取保候审的标准是多少
分类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解答

一、不予取保候审的标准是多少

关于未予批准申请取保候审判的调控标准常涵盖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例如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累犯,或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再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采用自伤、自残等手段来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或者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每一个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1)在审理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案件中,针对涉案人员涉嫌的其它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且情节极端严重的被告方,人民检察机关原则上并不应批准其申请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措施。(2)对那些此前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者以自残、自虐作为手段来逃避执法机构调查的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及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等各种较为严重类型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机关同样不应批准他们申请获得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予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特定情形者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首先,累犯是指因犯有故意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法定惩罚的罪犯,他们在刑罚得以执行或赦免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度构成犯罪。其次,对犯罪团伙的主要领导者而言,他们被视为是组织并引领犯罪团伙实施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再者,采用自残或自我伤害方式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员亦不被允许申请取保候审。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最后,如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严重,且可能面临重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也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在做出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决定时,有关部门会全面权衡事例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险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未批准取保候审通常有几种情形: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是累犯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可能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或审查。实际中,要全面评估案件性质、情节及嫌疑人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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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0:5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