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一、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注意什么 1.关于签署相关协议书,务必要在正式签署之前充分审阅并仔细核对,确保其中对于拥有者以及房屋共同居住者身份的识别问题清晰无虞;同时,在签署过程中,相关的共同居住人物须悉数到场进行确认,同时同意公平合理地签署及盖上个人手指指纹以示认同。 2.在违约金的设定方面,务必保持适宜且合理的水平,并充分结合市场现状给予综合考量。 3.在房屋实际交付至购买方手中之前,建议委托房主为此次交易行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担保措施。 4.为了保障买卖双方各自利益,在正式签署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可考虑共同寻找一家信誉度良好的中间机构作为支持,签订一份内容详尽且附有附加说明的预约销售合同。此合同需申明该房屋已经顺利完成出售流程,但需耐心等候产权证明办理完成之后方可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该中间机构有权将此合通过公证处进行公正,以此表明买卖双方均已真实、有效地履行了本次交易行为。 5.除一般买卖合同必备的主要条款之外,双方还需针对有关支付房屋款项的具体形式(如约定在获得房产证之后方支付剩余款项等),逾期交付房源的相关问题,以及如何合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规范违约情况下的赔偿责任,提高合同执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6.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拥有者,如需申请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不能将该房屋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7.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只有在成功获取房产证书之时,才能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房屋过户事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购买拆迁安置房能落户吗 拆迁安置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同样拥有房产证的权益保障。 其一,指由政府分派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等价格、低价位的商品房,该类房屋产权归属个人所有,但在交付后的五年之内不得进行公开交易,且需在五年期满之后方能正式办理房产证,从而实现合法的买卖行为。 其二,则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购的中等价格、低价位的商品房,这类房屋与普通商品房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具备房产证,并且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均享有房产证的权益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在选购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屋时,需要我们保持谨慎和审慎的态度。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务必要对其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所有参与方的身份都得到了明确的核实,并且所有共同居住者均需亲自到场进行确认,同时还需要进行指纹认证。对于违约金的设定,我们应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估和考虑。在交付房屋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房主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为了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我们可以寻求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来协助我们签订预约销售合同,等到产权证书办理完成之后再进行过户手续,同时,该合同也需要经过公证处的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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