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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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概述主要是从本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认定 刑法对敲诈勒索在构成要件上要求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的认定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之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实践中有不少情况是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包括要回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无罪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将胁迫作为手段只是 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2)胁迫罪说。即认为,既然双方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其不存在财产上 的损失,因而行为人也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然而,行为人使用胁迫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犯罪,因而成立胁迫罪。(我国法律没有胁迫罪的规定,因而这种学说 在我国实践上意义不大,然而这种思路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的。)(3)敲诈勒索罪说。即认为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这本身 就侵害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技能,使对方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四、敲诈勒索罪“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多少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体现,故参照《盗窃罪解释》《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数额加情节的方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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