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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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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概述

主要是从本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认定

刑法对敲诈勒索在构成要件上要求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 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

另外,该解释还规定了:“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三、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的认定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之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然而实践中有不少情况是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包括要回自己的财物、实现自己的债权等。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理论上有三种学说:(1)无罪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行为人有正当权利,将胁迫作为手段只是 为了自身权利的实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2)胁迫罪说。即认为,既然双方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对方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其不存在财产上 的损失,因而行为人也不可能成立财产犯罪。然而,行为人使用胁迫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犯罪,因而成立胁迫罪。(我国法律没有胁迫罪的规定,因而这种学说 在我国实践上意义不大,然而这种思路是我们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的。)(3)敲诈勒索罪说。即认为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让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这本身 就侵害了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技能,使对方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因而成立敲诈勒索罪。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采用无罪说,主要是基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在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候存在困难。但是,也不能认为只要双方存在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关 系,权利方使用胁迫手段的,就一概以无罪论处。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权利义务明确正当,行为人也没有超出正当的权利范围,并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也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都 应当认为无罪。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确定,存有疑问,例如债务人有合理的抗辩权;债务有一定的期限,还没有到期;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本身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等。

四、敲诈勒索罪“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财犯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价值多少是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主要体现,故参照《盗窃罪解释》《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数额加情节的方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情形。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1. 敲诈勒索罪上档处罚的数额比例较高。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具备相应情形后,只要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就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 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是“百分之八十”,主要考虑:(1)与盗窃罪、诈骗罪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 的情形,基本上包括了敲诈勒索的主要手段,从打早打小的角度,适当降低入罪标准确有必要,但若普遍上档处罚,打击过于严厉,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 求。(2)“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此前,不管敲诈勒索数额多 大,最高也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刑法修改后,如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设置过低'将导致大量案件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而大幅度提高敲诈勒 索犯罪的刑罚,将导致量刑整体偏重,不利于罪犯悔改和犯罪预防。

2. 对于具有“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也并非一律上档处罚,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如果上档处罚确实量刑畸重 的,就不能上档处 罚,以实现罪刑相当。敲诈勒索罪属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15个罪名之一,可以参照对全案情节量化的结果,决定是否上档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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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