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解除以后的法律效应便归结于,合同在被解除之后便立即终止其效力。 在处于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若合同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要求或者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依法正确地行使了解除权,那么可以实现提前终止合同的有效性。 对于作为投保人一方的解约权,通常并无任何限制; 然而,保险公司一方要想解除合同,则会受到严格的法律制约。 具体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自然失效。 这指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双方预先设定的保险事故,那么该份保险合同将会自动于保险期结束之时终止效力。 第二,履行完毕导致终止。 此情形表明,保险公司已完全履行完与合同相关的支付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也将自动终止。 第三,单方面废止。 在合同的有效期尚未完全结束之前,如有一方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或者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可通过行使解除权,进而提前终止合同。 在此过程中,虽然投保人的合同废止权通常不设限,但保险公司的合同废止权则需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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