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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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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合同的概念

债权合同是指受《合同法》的调整,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债权是对于特定之人,请求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即(债权人)对于他方(债务人),有请求其为一定行为之权利,而他方负有为之之义务。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此时债权人即为出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其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 原债权内容的前提下,由原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出让权利的主体是债权人;

第二、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权利;

第三、债权转让,受 让的主体是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而权利相对义务的承载主体是原债务人;

第四、债权转让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 权人与原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二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我国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诚然《民法通则》对于合同权利转让问题的规定在当时 来说是进步的,但到了如今,已不适宜。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志。现行《合同法》的规定既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自由,体现了保护和 尊重债权人的权利、鼓励交易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从维护债务人利益出发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权利作出适当的限制,“通知”债务人可避免因债务人对合 同债权转让不知情而遭受的损害,是科学和合理的。

三 、对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的认识

(一)对债权转让“生效”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权转让的生效及生效要件

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是指转让合同成立后,合同权利从何时开始由债权人移转于受让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 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采用‘通知到达生效’原则,也就是对已成立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人未将 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因缺乏法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规定的是“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而不是转让合 同不生效。这两种理解,即对债务人生效和使转让合同生效,两者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体现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只有债权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债务人并没有参与订立,其非此合 同的当事人。所以,当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该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而且,通观各国立法及民法理论(德国、法国等),几乎均主张债权之转让, 依当事人之间的让与契约或者相应的原因关系,即生债权移转之效力,其间不存在履行行为,但非经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的 理解,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亦可为典型代表:“对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关系而言,是否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通知不应当影响债权人和受让人债 权让与协议的成立,即一旦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则该协议在当事之人间发生效力,债权发生移转,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债权转让协议中的“通知”不是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要件,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

2. 关于生效的效力

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我们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是发生于债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而发生于让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则称为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具体即是该协议对债权人产生的效力和该协议对受让人产生的效力。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转让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 取代转让人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对外效力即是该协议对债务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作为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
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快速流转。合同法第80条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 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

债权合同相关词条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及该权利相对应的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债权和债务同时存在,同时消失。

  • 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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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4: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