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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对于人身伤害伤残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下:

1、重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十级标准是怎样的

级别为十级的工伤情况是:器官出现部分缺陷,形状呈现异常,没有功能性的阻碍,也不需要医疗依赖。在此类情形下,个体生活可以保持自理能力。而具体的十级工伤鉴定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首先,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其次,面部有瘢痕,且瘢痕植皮,或者存在异物色素沉淀或者脱失达到2厘米者以上;最后,整体躯干的瘢痕面积比例,虽然超过了百分之一,但是却必须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二之间。在这个范畴之内的还有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受到伤害之后的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有腰部疼痛,而且受损伤的个体年龄在五十周岁以下;第二种情况是椎间盘突出症未经手术治疗的患者;第三种情况是除了大拇指之外的任何一个手指的远端指间关节发生了离断或者功能丧失;第四种情况是指端植皮手术完成后(即增生性瘢痕面积达到了10平方厘米,并且还有明显的瘢痕);最后一种情况则是一只手完全失去运动和感觉,另一只手基本正常。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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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8: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