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一、一般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 关于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士的抚育费用支付问题,法律规定通常以该类人士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为基准进行计算,以此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及子女接受教育及成长所需。 若需承担两名以上子女的抚育责任,该比重可以适度增加,但最多不能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对于无稳定收入者,则须参考当年度总收入或是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在此基础上判定抚育费金额。 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孩子的特殊需求、家庭支出状况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标准等原因,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适当调高或者降低以上所述的抚育费比例。 在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来确定最合适的抚养费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一般离婚后一方怎样夺回抚养权 在离婚之后若一方有意争取孩子的监护权,可寻求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来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利归属。 如双方均对此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则抚养权便能得以顺利变更。 然而,若是对方并不赞同这一决定,那么除非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无法再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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