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案件中介绍方收取了介绍费不知情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诈骗案件中介绍方收取了介绍费不知情怎么办 如果某个中间人并无意识或者由于其失察而未获知其他人正在进行骗术犯罪活动,并且是在完全被哄骗的情况下成为这样一员的,那么他/她便无法被视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者,也不需要负起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尽管其角色在客观上是受限制的,但是其所获取的利益却是来源于非法收益,因此它们必须被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诈骗案件中法人和股东怎么判 法人身份通常不涉及欺诈犯罪问题,然而,若法人实施了诈骗行为,相关负责人便可能面临诈骗犯罪的指控。 在这类情况下,如果骗取金额达到较大程度,责任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将受到罚款的惩罚; 如果金额数额庞大甚至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责任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 所谓法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法律规定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倘若中间人未能敏锐地察觉或因疏忽遗漏了他人正在实施欺诈罪行,并且在受蒙蔽的状态下参与了相关活动,此时便不能将之视作是诈骗共同犯罪者,因此也无须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然而,即使该中间人所扮演的角色受到限制,只要其从中获取的利益来源于非法途径,那么仍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追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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