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用哪个条款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用哪个条款 取保候审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性保障制度,旨在确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未予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具体而言,这项制度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须出具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此外,对于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话,同样可以适用此项制度。而当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也可适用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关键保障制度,确保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司法程序。它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随时到案,不危害社会。适用于病患、孕哺妇女,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情况。 二、取保候审用于的情况有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被取保候审: (1)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犯罪嫌疑或被告人; (2)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罚金甚至是更高刑罚的对象,只要实施适当的取保候审措施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性; (3)如果有诸如身患重病、缺乏自我生活能力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处于孕期或者正为新生儿喂奶的妇女,只要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确保其行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4)当已被法院依法拘留并送进看守所的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仍然未被审理终结时,也可以申请实施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用解除吗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是需要进行终止的。它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用于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刑事强制手段,一般情况下都会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当期限届满或者发生特定状况(如发现不应再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刑事责任)时,都应当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当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决定文书和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负责实际执行操作的相关机构。这些执行机构收到上述决定之后,他们会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处理解除流程,同时退回之前所缴纳的保证金。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违规行为,继续采取该方法来保持对被监管人的控制就不再合适了,因此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改变为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并不是一个永久性的措施,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会依法终止。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关键保障制度,确保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司法程序。它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随时到案,不危害社会。适用于病患、孕哺妇女,或羁押期满案件未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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