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和解可以转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刑事和解可以转取保候审吗 刑事和解行为本身并不能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然而,和解协议的达成却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面临的社会风险评估产生重要影响。若和解过程圆满完成,这可能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深刻的忏悔之心,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程度相应地有所减轻,那么在司法程序中,这便可成为司法机关在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时权衡考量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分析与判断,其中不仅包括了前述法条中所提及的各项条件,同时也应涵盖其他相关因素。因此,尽管刑事和解可以作为评估社会危险性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其能否直接转化为取保候审的批准,仍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定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和解可以撤销案件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犯罪事实并非严重,且在诉讼过程中,两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能否撤案则需要视乎检察机关是否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 若作出生效的不起诉决议,便可据此撤销该起案件。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上诉以及法庭审理带来的额外费用及负担,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提出和解要求。 然而,对于自诉类案件而言,调解和解是可行的,而涉及到公诉案件,仍需按照相应的司法程序接受法院的审查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如在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已就伤者医疗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但如被告因所涉罪行性质严重仍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得因为达成调解而免除应负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虽然在我国现行刑事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刑事和解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之一,然而若得以圆满达成,则能够较为客观地体现被告人真诚悔过之诚意,大幅度降低社会公众对于其潜在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可能带来危害性的忧虑和警惕。因此,在对潜在的社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时,我们有必要将此种情况纳入考量范围之内。然而,关于是否予以取保候审的最终决策权仍然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其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及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的事实与证据等,然后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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