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重复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一、股权重复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1.股权价值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在股权设立质押期间,犹如股权发生了所有权转移,质权人承受了原本属于出质人的股权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贷情况不足造成的道德风险。这种情况主要指股权质押可能令企业投资者产生“二次融资”的动机,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被恶意掏空。众所周知,股权的价值与公司的价值息息相关,为了确保股权价值的稳定,质权人需对公司进行持续的评估。 然而,对于尚未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其治理结构相对不够完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再加上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并非合同主体,质权人很难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以及财务状况进行持续的跟踪了解和掌控,从而使得企业有机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股权公司的资产掏空,进而使银行债权面临悬空的风险。 3.法律制度不健全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优先受偿权所蕴含的潜在风险。当出质公司陷入破产境地时,股权质权人并不能像对待担保物那样,对出质股权享有别除权,原因在于公司破产后,其股权的价值几乎为零,其中所包含的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等权利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重复质押吗 我国有关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股权进行多次质押。 然而,在外商投资企业中,股权却无法实现重复质押这一现象。 在此种情况下,若在质押期内,未经质权人的许可,该企业的股东便不可转让或者再次为已作质押之股权办理质押手续,亦或者缩减对此等股份的出资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过程中,市场风险如同影子般密切相伴。鉴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作为质权人的一方实际上需要承担原本应由出质人承受的市场风险。而这类风险的根源在于股权价值的难以预知性,一旦其价值出现下滑,质权人将会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进行股权质押设定时,质权人必须对出质股权的市场表现具备深入的理解与准确的评估,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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