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是在找证据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是在找证据么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其首要目的在于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储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确有犯罪行为存在且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事态紧急,无法及时完成逮捕程序,便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地开展侦查工作,力求获取更为全面、详实的证据资料,以便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公安局立案吗 刑事拘留乃公安机关在调查与侦办刑事案件中所采用之强制性措施。 通常而言,当地公安局在得知犯罪事件发生或接到民众举报之后,将展开深入审查,若判定存在犯罪行为并需追究刑事责任,且满足立案标准,则会启动立案程序。 立案之后,对于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倘若具备法定情形,例如正处筹备犯罪阶段、实施犯罪行动中或者犯罪后迅速被察觉等,公安机关便可依法行使刑事拘留权力。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检察院直接负责的案件,检察院亦拥有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权力。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决策机构主要为公安机关,但在特定案件中,检察院同样具有决策权。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其首要目的在于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储备充分的证据材料。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经过详细调查后发现确有犯罪行为存在且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因事态紧急,无法及时完成逮捕程序,便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在此期间,公安机关将全力以赴地开展侦查工作,力求获取更为全面、详实的证据资料,以便于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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