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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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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收入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以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所谓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货币形态、实物形态及其他形态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上述规定的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上述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上述的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上述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经过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转让时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依据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五、计税方法

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六、税收优惠

    依据规定,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的。(5)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可以减半征税。

七、纳税期限和地点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土地增值税制度相关词条

  •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 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 资源税制度

    所谓资源税,是国家对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生产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 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一种税。

  • 房产税制度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某些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 契税制度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关税制度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或国境的货物和物品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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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