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问题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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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级差资源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以每平方米为计税单位,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及农村分别确定幅度差别税额。现行法律规定的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年税额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30元;(2)中等城市1.2元—24元;(3)小城市0.9元—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四、免税和减税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不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纳税期限和地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分别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纳税地点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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