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附加条款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的附加条款是什么 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循之附带条款,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范,该条文详尽列举了被取保候审之人,在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亦需严格恪守的相关法律义务及履行方法。 具体规定包括:不得擅自离开本市、县境范围; 若有搬迁住所、改变就业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重大变动事项,须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务必按时到案,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证人作证行为; 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更不得串谋捏造虚假证据。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之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相关证件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等一项或多项规定。 如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将依法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甚至予以逮捕。 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确需逮捕的,可先行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保释候审方面,最长可达12个月;而对于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限制为6个月。 然而,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而言,其所提供的担保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上述的法定上限,即绝对不会多于一整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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