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没执行算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没执行算拘留吗 实施关于刑事拘留的决议是法律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的标志。 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他们直接控制的案件时,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必须临时剥夺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已经对某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决策,然而由于各种无法预测的因素未能如期施行,则无法被视为该强制措施已经圆满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实施关于刑事拘留的决议是法律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的标志。 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他们直接控制的案件时,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必须临时剥夺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已经对某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决策,然而由于各种无法预测的因素未能如期施行,则无法被视为该强制措施已经圆满完成。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否撤销缓刑 判断缓刑能否撤销,需要参照满足哪些具体的撤销条件;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缓刑即会被撤销。 撤销缓刑所需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缓刑罪犯或假释候选人在其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尚未判决的罪行,如果这些行为应该导致缓刑、假释的撤销,那么负责审理该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撤回原有的裁判文书中所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且对原审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发出书面通知; 2、在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罪犯出现了以下任一种情况,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它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1)违反了禁止令,而且情节严重的; (2)没有充分理由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到的,或是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超过一个月的; (3)因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仍然不改正的; (4)受到了执行机关的三次警告,但仍旧不改正的; (5)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拘留期间公安局有权吗 在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后被刑事拘留期间,公安部门依循法定程序,享有相应的职权。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之后,有权利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活动,其中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的询问、对现场进行细致的勘验检查、对可能藏匿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以及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等环节。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法律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然而,尽管公安机关在行使此项职权之时具有绝对权威,但他们亦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与原则行事,以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休息权和饮食等基本生活所需,同时绝对禁止诸如虐待式审讯、强迫认罪或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证据等行为。 实施关于刑事拘留的决议是法律程序尚未完全结束的标志。 刑事拘留,指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他们直接控制的案件时,若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必须临时剥夺现行罪犯或重要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已经对某人实施了刑事拘留的决策,然而由于各种无法预测的因素未能如期施行,则无法被视为该强制措施已经圆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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